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回收报废企业经营服务诚信制度,将违规经营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