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回收报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