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维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承揽维修业务;(二)超越核准的维修等级或者修理范围承揽维修项目;(三)违反国家或者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技术规范维修农业机械;(四)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五)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六)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