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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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