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