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