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