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