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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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