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