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