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