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已修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