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已修改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