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