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