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