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三十一条有效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