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四条有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