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