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