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