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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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