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