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四条有效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