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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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