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第八条已修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