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