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