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