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标明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的音像制品应当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于进口音像制品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