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