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已废止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