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 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 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 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 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