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建设油区生产设施、生活基地、专用道路等占用草原、林地、耕地的,应当依法报批,并采取措施保护草原植被、林地、耕地,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破坏的及时整治、修复和恢复;废弃道路,应当限期治理恢复;石油勘探开发单位迁建的,应当与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妥善处理原有的生产、生活基地,对原有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恢复生态环境;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