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贮存、运输、废物处理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