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