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御台风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随意规划或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

(三)截留、挪用防洪抢险救灾资金、物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