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汛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防洪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