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担防汛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明确防洪安全责任人,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