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承担防汛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明确防洪安全责任人,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