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应当以防洪规划为依据。在江河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负责组织编制所在江河防洪规划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