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根据情节,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