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