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