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