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第十九条已修改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品种权人同意的期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三年。进入品种审定生产试验阶段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