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品种权人同意的期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三年。进入品种审定生产试验阶段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