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