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继续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应当用于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