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但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