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包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