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