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市科学技术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