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猎捕、杀害苏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