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报送本年度实际用水量,申请下年度用水计划,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机电井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电计量设施,提水量实行水、电双控。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