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报送本年度实际用水量,申请下年度用水计划,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机电井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电计量设施,提水量实行水、电双控。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