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违反规定套取、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被套取、骗取有关补贴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