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户以及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机械化服务机制创新,推动服务向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